行政机构编制科办事程序、公务办理限时制度
市直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承办部门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机构编制科(地址: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 2 楼 211 房,
电话: 8768030 )
申报单位
市直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市级其他行政机构。
申报条件
符合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
四、办理程序
由申报单位向市编委提出专题请示,其中调整机构设置的须阐述以下内容:机构设立或调整的
理由、具备条件、主要依据(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规定和要求的,应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以及机构名称、规格、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岗位配置、拟定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调整人员编制的须 阐述以下内容:职能调整或工作任务变化情况,现有人员数和人员结构;需增加或减少编制数额(上 级或同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规定或下达的,应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和岗位配置、补充人员的来源等。
申报时,应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申报事项的请示一式二份;
申报事项的相关附件一式二份。
五、办理时限
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编办会议审议,然后提交市委、市政府、市编委
审批。
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设置和调整
承办部门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机构编制科(地址: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 2 楼 211 房,
电话: 8768030 )
申报单位
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
申报条件
符合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
四、办理程序
由申报单位 向市编委提出专题请示,请示须阐述以下内容:机构设置或调整的理由、条件和主要 依据(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规定和要求的,应提供有关文件依据)以及机构名称、规格、 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等。
申报时,应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报事项的请示一式二份;
申报事项的相关附件一式二份。
五、办理时限
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编办会议审议,然后提交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