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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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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事程序、公务办理限时制度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

        1 、每年 7 月份第一个工作日起开始接受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报到、接转工作。毕业生 报到时需持本人的《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根据国家的就业安置政策和原则,按生源地把毕业生转到
    各县(市、区)人事局报到。

        2 、进入实行或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毕业生,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3 、毕业生在市直及中央、省驻揭企业单位落实就业安置的,材料齐全,予以审批;毕业生需在市直事业单位单位就业安置的,按中共揭阳市委组织部、揭阳市人事局(揭市人发 [2004]3 号文)的规定执行。

        4 、师范类毕业生由市教育局负责办理;改行的需经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未能在市直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或到生源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

        (二)单位招聘人才

        1 、准备下列材料:⑴单位招聘证明(说明单位性质、招聘专业、人数、条件、要求及有关待
     遇);⑵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⑶填写人才需求登记表。

        2 、选择招聘方式:⑴进入人才市场设点直接招聘;⑵委托人才市场物色推荐;⑶在市场信息部进行电脑查询选聘;⑷刊登招聘人才广告。

        3 、办理聘用手续:经需求双方同意,填写招聘人才登记表,与应聘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交纳招聘 服务费。需办理商调手续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办理。委托招聘单位应在两周内将招聘情况反 馈给人才市场,逾期需招聘者,须重新办理招聘手续。

        (三)人才择业应聘

        1 、携带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人才市场求职人员登记表》。

        2 、进入人才市场与设点招聘单位洽谈,或在市场信息栏查阅单位委托招聘信息。有意向者,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推荐函到招聘单位直接洽谈。未找到合适单位的,可将《人才交流登记表》、《人才市场求职人员登记表》交市场招聘信息部输入电脑储存,供用人单位查阅选聘。

        3 、经“双向”选择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调动的,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商调
     手续。

        (四)人才交流调动

        1. 调动人员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一式两份,加具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并附单位鉴定、 个人体检表、计划生育证明、职称等有关材料。 2.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 向原工作单位发函调档。 3. 上述材料齐备, 10 个工作日内办复。

        (五)人事代理

        1 、单位委托须提交下列材料:⑴人事或单位脱钩改制的批件复印件;代理委托书;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⑶事业单位成立的批件复印件;⑷委托代理人员的名册表、身份证复印件; (5) 协议书; (6) 个人全部档案。

        2 、个人委托应提交下列材料:⑴辞职、辞退、离职证明书或出国有关证件,毕业生持毕业证书、 就业报到证及毕业证书复印件;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计划生育证明书 ;(4) 个人委托申请
    书 ;(5) 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 (6) 个人全部档案。

    3 、以上材料齐备, 1 个工作日内办复。

        (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原属干部身份的辞职、辞退、离职后尚未就业人员和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
     档案;国家不包分配的自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自谋职业、放弃就业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办理程序:

1. 准备下列材料:辞职、辞退、离职等批件或出国有关证件

     

2. 《流动人员档案移交表》。

    

 3. 由人才交流中心调档并进行保存、管理。以上材料齐备, 1 个工作日内办复。

        (七)辞职、辞退人员接转关系

        1. 联系接收单位且专业对口,在辞职、辞退一年内可办理接转。 2. 准备下列材料:⑴原单位或
主管部门同意辞职、辞退证明书;⑵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收函;⑶毕业证书及技术资格证书。 3. 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 4. 由人才交流中心调档审查,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开具接转介绍信。以上材料手续齐备 10 个工作日内办复。

        (八)聘用自费大中专毕业生


         准备下列材料:⑴毕业院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函);⑵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收意见;⑶毕业证书、计划生育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齐备报主管局长审批, 10 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

        (九)审批刊登招聘人才广告

        1. 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招聘广告文稿,内容包括单位简介、招聘专业、人数及要求, 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公章。

        2. 经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1 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刊发”意见。

        (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市人事局接到申请之后进行审核,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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